此新版 Facebook《開放平台使用條款》和以下新版《開發商政策》已於 2020 年 8 月 31 日生效。上述兩項政策取代了舊版《Facebook 開放平台政策》舊版《Instagram 開放平台政策》、《延伸開放平台產品補充條款》,以及補充前述條款的《技術供應商修訂條款》。瞭解詳情

開發商政策

我們的開放平台(定義請參見《開放平台使用條款》)係指一系列 API、SDK、工具、外掛程式、程式碼、技術、內容和服務,可讓其他人士(包括應用程式開發人員和網站營運人員)開發功能、擷取來自 Meta 和其他任何 Meta 產品的資料,或提供資料給我們。

若要使用開放平台,您必須同意並遵守本《開發商政策》和所有其他開發人員文件;該等文件均屬《開放平台使用條款》的一部分,並在此經由引述明文納入《開放平台使用條款》以供參考。以英文大寫表示但未在本政策中定義的名詞,應沿用其在《開放平台使用條款》中之解釋。為免混淆,您同意您存取和使用開放平台的行為皆受到《開放平台使用條款》及其他所有適用條款和政策規範。

1.開發高品質產品

  1. 使用您的個人帳號來開發應用程式,不得建立假帳號來管理應用程式。若適用時,應確保該企業管理平台帳號資訊皆為最新的正確資料。

  2. 開發運作穩定、操作簡單的應用程式。

  3. 針對 Facebook 和 Messenger 開放平台,應確保應用程式內容(包括廣告和用戶產生的內容)遵守《社群守則》。針對 Instagram 開放平台和 Instagram 訊息 API,應確保應用程式遵守《Instagram 社群守則》

  4. 應用程式名稱、圖示和說明都必須遵守《Meta 廣告刊登政策》

  5. 隨時將應用程式或 Bot 的說明和分類保持在最新狀態。

  6. 不得在應用程式圖示加入推廣內容(例如:不得將「全新」、「特價」、「更新」或任何通知圖示疊壓在圖示圖像上)。

  7. 不得混淆、欺騙、詐欺、誤導、濫發垃圾訊息或做出非用戶預期的行為。

  8. 應確保應用程式的負面意見數量不超過規定門檻。

  9. 遵循收錄在技術文件中的所有指示。

  10. 若應用程式除了提供用戶預測、評估或其他類似產出外沒有太多實用性,可能無法獲准在本平台使用。舉例來說,向用戶提供(或聲稱提供)個性、人格特質、性格特徵、行為傾向等評估,或是其核心功能涉及預測用戶身分的應用程式,都可能遭到禁止。

2.給予用戶掌控權

  1. 代表用戶發佈內容或採取任何其他動作之前,須事先取得用戶同意。

  2. 發佈權限僅可用於協助用戶分享內容至 Facebook 和 Instagram,不得使用該權限從您的應用程式發送訊息給用戶。

  3. 不得在說明、留言、訊息或貼文的用戶訊息參數預先填寫任何內容,除非(a)此內容是透過「分享」對話方塊(而非透過 API)分享之貼文中的單一主題標籤;(b)此為使用您應用程式的用戶所建立;或(c)由企業商家所建立,且由其員工使用您的應用程式來管理企業在 Meta 產品的據點。

  4. 為您的應用程式提供有效的顧客支援服務,並為用戶提供方便與您聯絡的管道。

  5. 如果用戶透過 iOS 版 Facebook 應用程式前往使用您的應用程式,請使用我們 SDK 所提供的「返回 Facebook」橫幅,讓用戶可以選擇返回 Facebook 應用程式。

  6. 如果用戶透過 Android 版 Facebook 應用程式前往使用您的應用程式,不得在用戶按下系統的返回按鈕時,阻止他們返回 Facebook。

3.鼓勵正當使用

  1. 請尊重 Facebook 、Instagram 或我們任何產品的外觀設計和功能,以及我們對產品功能所設下的限制。

  2. 僅能激勵用戶登入您的應用程式、參加應用程式粉絲專頁或 Instagram 的推廣活動、在某個地標打卡或使用 Messenger 或 Instagram 與您的商家聯繫。請勿利用獎勵鼓勵其他行為。

  3. 鼓勵用戶正確地標註和分享內容。

  4. 不得開發主要用途是將用戶重新導向並帶離 Meta 產品的應用程式。

  5. 若要使用我們的標誌或品牌,請遵守 Meta 品牌資源與授權中心的準則及標誌和商標開發人員文件。

  6. 面對媒體或用戶發言時,請據實表達與 Meta 的關係。在發佈任何提及 Meta 的新聞稿或部落格文章前,請遵守開發人員公關活動原則,並事先取得我們的核准。

  7. 分享內容到 Facebook 和 Instagram 限時動態:

    a.限時動態不得含有任何標誌、浮水印、行動呼籲或其他促銷內容。

    b.針對設有分享出處之限時動態的其他規範:(1)限時動態不得為一般性內容(亦即僅可讓用戶分享個人化的獨特內容)。(2)若用戶點擊您的限時動態,請務必提供用戶良好的限時動態體驗,並/或讓他們也可建立自己的限時動態。

  8. 不得參與任何推廣或促進下列行為的計畫:購買、販賣或交換「讚」、「分享」、「追蹤者」、「留言」、「帳號」、「粉絲專頁」、「個人檔案」、「社團」或我們的任何產品或功能。

  9. 若要促進或宣傳網路博奕、涉及真錢的技能遊戲或網路彩券,在使用任何 Meta 產品前,都必須事先取得 Meta 書面授權。

4.遵守法律

  1. 您必須負責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和規定,負責限制取得您內容的行為,包括必要時為存取權限加上地理定位篩選或年齡限制等條件。

5.須知事項

  1. 我們得將您的聯絡資料與想要聯絡您的用戶分享。

  2. 如果您的每月活躍用戶(MAU)超過 500 萬人、每日 API 呼叫次數超過 1 億次,或單日瀏覽次數超過 5,000 萬次,您可能需要受其他條款規範。

  3. 我們會透過 fb.com 或 facebookmail.com 網域發送「開發人員重要通知」和電子郵件,與開發人員交流聯絡。請確保與您 Facebook 帳號連結及在應用程式中註冊的電子郵件地址,皆為目前使用的電子郵件地址,並確保您的信箱不會過濾掉上述訊息。

  4. iOS 和 Android 應用程式必須在支援的應用程式商店發佈。

  5. 如果您建立或維護可規避或試圖規避我們政策執行行動的應用程式,我們可能會採取政策執行行動,包括永久移除您的應用程式和開發人員帳號。前述試圖規避的行為,包括在您違反我們的條款和政策時,建立或維護應用程式以迴避我們對您的其他應用程式或開發人員帳號施加的限制或政策執行。

6.登入

  1. 驗證您已經正確整合登入方式。您的應用程式不應在測試過程中發生當機或斷線情況。

  2. 如果您的應用程式使用手動 Facebook 登入流程(即您的應用程式未使用我們的 SDK 啟用 Facebook 登入),請每 24 小時檢查連線階段的有效性,並在失效後將用戶登出。我們的 SDK 會自動執行這項檢查。

  3. 「登入」按鈕須清楚顯示品牌標誌,並遵守 Meta 品牌資源中心的準則。

  4. 僅在應用程式需要相關權限時,才向用戶要求寫入權限(例如:不得在用戶登入應用程式後,立即要求寫入權限)。

  5. 如果用戶拒絕授權,您可以在對方顯示有意授權後再次給予提示。

  6. 提供正常運作的「登出」選項,並置於顯眼易見的位置。

7.遊戲

  1. Facebook Gaming 政策:

    下列《Facebook Gaming 政策》適用於所有 Facebook Gaming 產品:雲端遊戲、即時遊戲、Facebook.com 上的網路遊戲。

    a.僅使用我們技術說明文件中所述的 Meta 自有 API 來處理所有遊戲內購買,無論使用何種終端付款解決方案。

    b.不得對 iOS 遊戲中的任何商品收費(亦即 iOS 遊戲不得透過遊戲內支付提供數位商品或服務進行銷售)。對於所有其他遊戲,您僅可遵循《應用程式內付款條款》規定對遊戲中的商品收費。

    c.如果您的遊戲包含強制性或選擇性的應用程式內收費,請在應用程式的描述中說明。

    d.對於即時遊戲和雲端遊戲,如果要在遊戲內加入廣告,只能使用 Games Ads API。不得透過第三方廣告供應商,或加入其他非遊戲內容的連結。

    e.不得多次建立及提交同一款遊戲,更新現有的遊戲即可。

    f.對於即時遊戲和雲端遊戲,只有當用戶在遊戲內採取相關動作之後,才能顯示情境對話方塊。舉例來說,在用戶點擊「和朋友一起玩」按鈕後,才可顯示 context.chooseAsync 對話方塊。

    g.即時遊戲和雲端遊戲不得使用 Messenger 遊戲更新功能刊登任何產品或服務的廣告,亦不得行銷、宣傳或追加銷售任何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應用程式內購買內容或其他 Facebook 內部或外部平台遊戲。

  2. 即時遊戲

    除了《Facebook Gaming 政策》,下列政策亦適用於即時遊戲:

    a.不得在即時遊戲中要求或蒐集個人資料或其他敏感資料。例如不得要求或蒐集電子郵件地址、手機號碼、實體地址、性別、出生日期、性傾向、民族、家庭,或其他人口統計資料。

    b.不得建立、增補、編輯、影響或擴充用戶的個人檔案,包括將個人檔案與任何行動裝置識別資料或其他獨特的識別資料連結,導致任何特定用戶、瀏覽器、電腦或裝置因此遭到識別。

    c.確保您的遊戲遵守我們的品質原則

  3. Facebook.com 上的網路遊戲

    除了《Facebook Gaming 政策》,下列政策亦適用於 Facebook.com 上的網路遊戲:

    a.不得與 Facebook.com 以外網路空間的桌面版網路遊戲共用同一個應用程式編號。

    b.不得將您的 Facebook.com 遊戲用於推廣或連結 Facebook 以外網路空間的桌面版網路遊戲。

8.Messenger 開放平台 API、Instagram 訊息 API 和訊息外掛程式

以下政策適用於 Facebook 和 Instagram 上可供使用的訊息 API(Messenger 開放平台 API 和 Instagram 訊息 API),以及我們提供使用的訊息外掛程式,包括核取方塊外掛程式和洽談外掛程式。

  1. 遵循收錄在技術文件中的所有指示。

  2. 確保應用程式與 Messenger 及/或 Instagram 的整合穩定,正常運作。不得向用戶回傳易造成混淆或無意義的訊息,或傳送一般錯誤訊息。

  3. 用戶選擇使用、驗證和選擇退出:

    a.除非取得用戶所有必要同意,否則您(或您提供服務的第三方)不得透過 Messenger 與用戶聯絡。若您的服務仰賴用戶驗證,以取得其同意啟用訊息串,請將所有用戶驗證方式置於清楚顯眼的位置,並附上易於瞭解的標籤或文字說明,清楚明確地說明上述驗證方式的特性以及使用後的結果。

    b.退出使用:立即遵守所有用戶封鎖、停止使用或其他退出使用訊息功能的要求(在 Messenger 和 Instagram 訊息功能或其他空間)。

  4. 訊息外掛程式:

    a.不得遮擋、覆蓋或隱藏我們的外掛程式元素。

    b.確保將核取方塊外掛程式置於用戶向您傳送 MessengerCheckboxUserConfirmation 事件前,必須點擊的按鈕(例如「購買」、「提交」、「確認」)旁邊,也就是在用戶點擊該按鈕或執行相應的確認動作(例如:提交表單)後,再傳送該事件。請附上易於瞭解的標籤或文字說明,清楚明確地說明使用「核取方塊」外掛程式後的結果。例如:「透過 Messenger 與我們聯繫」或「透過 Messenger 收取收據」。

    c.遵循技術文件中所提供的任何指示。

  5. 技術供應商:

    a.確保您與實體間的協議不會與所有適用的 Meta 條款和政策相牴觸,且該實體同意前述條款與政策,包括《Meta 服務條款》、《開發人員政策》、《Instagram 使用條款》以及《Instagram 社群守則》

    b.應確保您有權作為接受您服務之實體的代理人,且您完全是基於該實體之利益而使用我們的開放平台。

    c.不得協助或鼓勵任何違反本政策的行為。舉例來說,若您事先取得我們的許可,可以將某項功能提供給獲准使用這項功能的特定實體,則應確保您未將該功能提供給其他未獲准使用這項功能的實體,亦不得試圖將類似功能提供給未獲准使用這項功能的實體。

  6. 應用程式和/或訊息體驗不應收到過多的負面意見。收到過多負面意見的應用程式和/或訊息體驗可能會遭到限制功能、暫停使用、限速或自平台移除等處置。應確保應用程式的洞察報告反映正面的使用體驗。

  7. 維護 Facebook 粉絲專頁以提供正確的客服聯絡資料,包括郵寄地址以及電子郵件地址、網址或電話號碼等其中一或多項資料。

  8. 訊息和資料:

    1. 可接受的訊息類型:

      a.在用戶與您的應用程式互動之後:我們提供的服務可讓您在用戶與您的 Facebook 粉絲專頁、Instagram 帳號或訊息應用程式互動(例如:向您的應用程式發送訊息,或與您網站上的 Messenger 外掛程式互動)之後的 24 小時內,向用戶發送訊息,或依據技術文件傳送行銷訊息。

      b.訊息標籤和其他功能:如我們的技術文件所述,您可於 24 小時以外的期間傳送特定訊息標籤。觀察您的封鎖率,以瞭解用戶對您訊息的回應情形。您僅能以我們技術文件所述之預期用途使用訊息標籤、範本、快速回覆或其他結構化訊息或功能,不得將訊息標籤、範本、快速回覆或其他結構化訊息或功能(包括定期通知)用於預期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2. 不接受的訊息類型:

      a.粉絲專頁或應用程式不得在訊息傳送體驗中,促使用戶在彼此隱藏身分的情況下進行個人對個人傳訊、轉發消息或互動,而不提供個別用戶封鎖其他用戶的功能。

      b.禁止傳送《社群守則》及/或《Instagram 社群守則》所定義的垃圾訊息,包括非常頻繁地手動或自動建立 Bot、購買或銷售功能權限、促進或鼓勵不實行為、無法提供向用戶保證的體驗、透過詐騙或惡意網址將用戶導向 Facebook 或 Instagram 之外的網路空間,以及其他以詐騙或誤導用戶為目的之實質類似行為。

      c.不得使用訊息標籤來傳送促銷內容,或是其他具廣告、行銷或招攬性質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推廣商品或服務;追加銷售;發佈新商品公告;要求捐款;傳送每日特價、優惠券、折扣或促銷公告;傳送票選活動或使用者問卷調查。

    3. 新聞訊息(Instagram 不提供此功能):

      a.只有已透過新聞發佈商註冊程序註冊並獲准成為新聞發佈商的粉絲專頁,才符合新聞訊息功能(之前稱為「訂閱型訊息」)的使用資格。其他粉絲專頁(包括出於商業、推廣或政治目的,提供有關企業商家、社團、興趣、政治人物或其他實體的一般最新消息的粉絲專頁)均不符合新聞訊息功能的使用資格。

      b.獲核准的新聞發佈商所發送的新聞訊息,應提供用戶具報導價值的即時最新消息。新聞訊息不得含有促銷內容,或其他具廣告、行銷或招攬性質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推廣包含新聞訂閱在內的商品或服務;追加銷售;發佈新商品公告;要求捐款;傳送每日特價、優惠券、折扣或促銷公告;傳送票選活動或使用者問卷調查。

    4. 資料:由我們提供有關您在 Messenger 及/或 Instagram 訊息功能所觸及之用戶的資料,除訊息串的內容之外,僅能在必須用以支援您選擇使用的訊息類型的合理情況下使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5. 醫療保健:不得使用 Messenger 及/或 Instagram 訊息功能來促成用戶和醫療保健服務機構之間的直接對話,或者傳送或蒐集醫療保健服務機構取得的任何病患資料。

    6. 披露事項:確保對使用 Messenger 及/或 Instagram 訊息功能的用戶披露所有必要資訊,例如:指出您所傳送的內容屬於贊助或廣告性質的所有必要資訊披露。

    7. 優惠與付款:

      a.不得在訊息中分享或要求用戶分享個人付款卡片、金融帳戶號碼或其他持卡人資料。

      b.若未事先取得我們的授權,不得包含引導至 Messenger 及/或 Instagram 訊息功能外部且會蒐集付款資料的網站連結。

      c.如果您有權在 Messenger 中提供或完成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應遵守《Meta 商務產品商家協議》

      d.不得使用 Messenger 及/或 Instagram 訊息功能販售數位商品。

  9. 其他 Instagram 訊息功能政策:

    a.將 Instagram 帳號連結至 Facebook 粉絲專頁之前,您必須確認該 Instagram 帳號擁有者確知並同意擁有粉絲專頁版主或以上權限的所有角色都將能透過 Instagram 訊息功能查看及回應訊息。

    b.客服專員審查:應確保訊息應用程式與 Instagram 訊息功能的整合提供透過應用程式將與用戶往來的所有訊息向上呈報至客服專員的功能(即使您已獲准使用自動化功能亦然。)技術供應商也必須透過書面協議確保客戶提供負責接收和回應向上呈報內容的客服專員。若未遵守規定,Meta 得全權決定限制您(和您的客戶)可使用訊息應用程式的粉絲專頁或 Instagram 帳號數量,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您(或您的客戶)使用 Messenger 及/或 Instagram 訊息功能,包括與您管理之粉絲專頁或 Instagram 帳號相關的功能。

    c.遵守品質原則與技術文件所述之其他 Instagram 訊息功能特定要求。

  10. 須知事項:

    a.如果您收到大量的負面意見或違反我們的政策,我們得全權決定是否限制或移除您存取 Messenger 和 Instagram 訊息功能(如適用)的權限。

9.Instagram 開放平台

我們提供的 Instagram 開放平台可支援多種應用程式與服務。

首先,我們協助旗下社群成員使用應用程式或服務分享內容。此外,我們亦支援應用程式與服務,幫助品牌及廣告主瞭解和管理廣告受眾、制定內容策略以及取得數位權利。最後,我們運用 Instagram 開放平台協助直播主和發佈商發掘內容、取得媒體素材的數位權利,以及透過網頁內嵌功能分享影音素材。

Instagram 開放平台無意為其他類型的應用程式或服務之用。我們支援的應用程式和服務亦適用下列政策:

  1. 清楚表明您本身及旗下應用程式的身分。

  2. 不得將 Instagram 開放平台用於任何構成、推廣或涉及間諜軟體、廣告軟體或是其他惡意程式或程式碼的應用程式。

  3. 遵循收錄在技術文件中的所有指示。

  4. 使用 Instagram 用戶的相片和影片(以下稱「用戶內容」)時,請遵守內容擁有者所加諸之任何要求或限制。您必須負全責確保用戶內容之用途皆符合擁有者的要求或限制。

  5. 如未事先取得我們的同意,不得使用 Instagram 開放平台顯示用戶內容、匯入或備份內容,或是管理 Instagram 追蹤狀態。

  6. 應確保您的留言內容是針對個別用戶量身打造。請勿在 Instagram 發佈未經授權的商業通訊內容或垃圾訊息。

  7. 請勿允許企業商家在 Instagram 一次執行多項操作。

  8. 請勿試圖在 Instagram 建立廣告聯播網。

  9. 請勿出於在 Instagram 及其他網路空間聯繫或鎖定 Instagram 成員之目的,試圖找出用戶群組或建立人口統計資料群組。

  10. 如果您遵守 Instagram 的推廣活動政策以及所有適用的法律和規定,便可管理透過 Instagram 進行的推廣活動。

  11. 不得使用超出合理範圍的頻寬流量,或是以任何方式對 Instagram.com 伺服器的穩定性,或其他使用 Instagram 開放平台的應用程式操作,造成不利影響。

10.Marketplace 開放平台

  1. 遵循收錄在技術文件中的所有指示。

  2. 技術供應商:若您使用 Marketplace 開放平台來讓您的顧客存取和使用 Marketplace 平台功能,即表示您應確保顧客同意並遵守我們的《Meta 商業產品商家協議》

  3. 直接用戶:對於非以技術供應商身分(由上列第 2 條規範)使用 Marketplace 開放平台的所有其他用途,您同意我們的《Meta 商業產品商家協議》

  4. 若您參與受產業規定規範的商業活動(包括與您使用 Marketplace 開放平台行為相關的活動),您確知並同意我們不從事任何此類活動,對您受此類規定所規範的義務亦不負任何責任。

  5. 您會透過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來取得我們所要求的轉換資料,這些資料是關於由您使用 Marketplace 開放平台的行為所帶來的潛在顧客(例如,此類潛在顧客可能是由排定預約、銷售、租賃或出租行為而產生),且將每日向我們提供任何您取得的此類資料。您在此授予(並同意您有權授予)我們及我們的相關企業無限期的非專屬權利,得基於任何目的使用及利用此類資料,且無權向我們要求任何報酬。

  6. Marketplace 潛在顧客資料:不得使用您透過 Marketplace 開放平台的名單型廣告表單功能、開發潛在顧客 API 或企業管理平台(或任何後續 API 或技術)存取的資料,或將之傳輸給第三方(提供該上架商品的商家除外),惟用於聯絡適用的用戶有關特定上架商品者(此資料由該用戶本人提供)不在此限。若您基於上述目的將資料傳輸給您的商家顧客,您必須完全自行承擔該行為的風險,且必須確保該商家遵守本條款以及所有適用法律、規定和規範。

11.商務開放平台

  1. 遵循收錄在此技術文件中的所有指示。

  2. 技術供應商:若您使用商務開放平台來讓您的顧客存取和使用商務平台功能,即表示您應確保顧客同意並遵守我們的《Meta 商業產品商家協議》

  3. 直接用戶:對於非以技術供應商身分(由上列第 2 條規範)使用商務開放平台的所有其他用途,您同意我們的《Meta 商業產品商家協議》

  4. 我們得單獨決定是否向您提供特定結帳功能,以允許 Facebook 服務和/或 Instagram 服務的用戶開始向您付款。就我們提供您上述功能的適用情況,您同意使用商務開放平台實作這類功能,並遵守《Meta 商業產品商家協議》的適用條款,以及此處此處的技術文件內容。

  5. 您為使用商務開放平台的用戶所提供的支援和服務層級,須與提供給非平台用戶者相同,且不得低於業界標準或違反您的標準條款與條件。

  6. 您必須遵循我們的使用條款規範(而非您自身的條款與政策),才可傳播我們使用商務開放平台的外掛程式。不得遮擋或掩蓋我們外掛程式的元素。

12.Spark AR

  1. 請勿變更獲准使用的相機特效。若要變更您的特效,請務必提交新版或改良過的特效以供審查。

  2. 應確保您遵守《Spark AR 及 Frame Studio 使用條款》《Spark AR 審查政策》

13.工作機會開放平台

  1. 遵循我們收錄在 Jobs APIJobs XML 摘要技術文件中的所有指示。

  2. 確認工作機會和您使用工作機會開放平台的方式(包括透過工作機會所收到資料的使用方式)均遵守我們的《徵才貼文政策》《粉絲專頁、社團和活動政策》

  3. 如果您的應用程式顯示從 Meta 取得的應徵資料,請務必在該等相關的應徵資料上顯示「透過 Meta 應徵」字樣。

14.Live API

  1. 應確保預先錄製的內容與直播內容有明顯區別,並在說明中適切說明或以圖片表示該影片為預錄內容,並請確保遵守我們於此處為 Facebook Live 制定的其他規定。

  2. 不得使用 API 發佈循環播放的影片,以及靜態、動畫或循環播放的圖像,或直播串流含有靜止或背景直播的票選活動,並請確保遵守我們於此處為 Facebook Live 制定的其他規定。

  3. 若您讓用戶在 Facebook 發佈直播視訊,請提醒用戶他們的影片內容不得包含第三方廣告,且須遵守本政策和其他所有適用條款及政策。

15.行銷 API

  1. 若連續 30 天未使用,基礎和標準廣告 API 存取權限可能會降級為開發存取權限。

  2. 請勿提供不同於 Meta 所提供之合作夥伴類別的目標設定選項。

  3. 不得在同一個廣告帳號中結合多個終端廣告商或其 Facebook 連結(即粉絲專頁)。

  4. 免費或試用版廣告 API 應用程式:

    a.每位顧客每天建立的廣告不得超過 50 則。

    b.新帳號必須經過電話或電子郵件驗證。

    c.不得允許附屬網路使用您的技術。

  5. 定價公開:

    a.僅針對您使用的工具和託管服務,依固定金額或廣告花費的變動比例收取費用。

    b.使用 Meta 衡量指標(例如:CPC(單次點擊成本)、CPM(每千次廣告曝光成本)費率),主動向終端廣告商揭露您支出的 Meta 廣告費用金額,並與您的費用分開。

    c.披露您在 Meta 廣告收取的費用金額。

    d.如果您的客戶要求,我們會向這些客戶披露您支出的 Meta 廣告費用或金額。

    e.我們得要求您提供文件,以確保您遵循這些條款。

    f.使用 Meta 廣告競價時,不得以固定的 CPM 或 CPC 之計算方式來販售廣告。

  6. 資料蒐集與使用:

    a.如果擁有標準廣告 API 存取權限並經過我們事先書面授權,您可以在廣告放置 1x1 像素的檢視標籤。

    b.應確保蒐集的任何資料都未披露姓名資訊。

    c.僅使用終端廣告商的行銷活動資料來最佳化或衡量終端廣告商的 Meta 行銷活動成效。

    d.不得使用資料在 Meta 或其他網路空間再次鎖定目標。

    e.在未獲得我們書面授權的情況下,不得混合取自本網站及其他平台的廣告行銷活動的資料。

    f.不得使用資料來建立或擴充任何用戶的個人檔案。

    g.不得以負載(piggyback)或重新導向方式使用資料。

    h.不得讓終端廣告商代表以外的人員取得 Meta 廣告統計資料。

  7. 實作所有出價類型,包含最佳化 CPM。

  8. 自訂廣告受眾:

    a.如果使用自訂廣告受眾功能,您必須遵守《自訂廣告受眾條款》。

    b.只有在代表客戶建立自訂廣告受眾時才能使用客戶資料。

    c.只有在用戶已登入客戶的應用程式且已獲得必要的同意時,才能使用該用戶的 Facebook 用戶編號來建立自訂廣告受眾。若我們提出要求,請隨即撤銷終端廣告商對您應用程式的存取權限。

  9. 實作所有出價類型,包含最佳化 CPM。

  10. 應確保您的客戶同意 Meta 的《服務條款》,包括《Meta 廣告刊登政策》

16.粉絲專頁 API

  1. 不得針對建立或認領粉絲專頁收取費用。

  2. 在用戶開始建立粉絲專頁前,應先提供認領現有地標的方法,以避免重複建立專頁。

  3. 應確保您的客戶同意 Meta 的《服務條款》,包括《Meta 廣告刊登政策》

  4. 除非取得用戶的同意,否則不得代表用戶建立或認領粉絲專頁。

  5. 不得阻礙用戶存取您代表該用戶建立或管理的粉絲專頁。

  6. 除非取得管理員的同意,否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粉絲專頁的管理員。

17.CrowdTangle API

  1. 不得向您組織以外的對象分享使用權限憑證。

  2. 如果您的記憶體、資料或 CPU 用量過多(由我們單獨判定),我們會限制或移除您對此 API 的使用權限。

  3. 不得使用前端工具直接呼叫我們的 API。前端工具必須使用此 API 蒐集的快取資料。

  4. 不得使用資料來建立或擴充任何用戶的個人檔案。

  5. 在所有整合項目中顯示 CrowdTangle 標誌,並在所有公開說明或整合公告中提及 CrowdTangle。

18.PSID API

  1. 遵循收錄在技術文件中的所有指示。

  2. 對於各個授予您應用程式專頁權限的粉絲專頁,僅可使用 PSID API 來將您的 ASID 對應到適用的 PSID。

  3. 個別維護各個粉絲專頁的 PSID。

  4. 在完成應用程式審查後 180 天內將您所有的 ASID 對應到 PSID,並於對應後停止使用並刪除 ASID(同樣須於 180 天內完成)。

  5. 請勿將 PSID 對應或用於多個粉絲專頁。

  6. 不得將粉絲專頁的 PSID 提供給其他專頁。

19.社交外掛程式

  1. 不得在不是透過 Meta 刊登的廣告中加入社交外掛程式或登入功能,或將上述兩者與這類廣告搭配使用。

  2. 不得銷售或購買社交外掛程式或 sharer.php 的廣告版位。

  3. 不得遮擋或掩蓋社交外掛程式的元素。

20.廣告

  1. 如果您在自己的 Meta 應用程式中刊登廣告,應遵守《廣告刊登政策》

  2. 避免出現過多廣告,不得讓用戶因廣告而分散注意力,忽略了應用程式的功能。

  3. 不得在粉絲專頁頁籤應用程式中加入廣告。

  4. 如果您委託第三方廣告供應商在您的 Facebook 應用程式中刊登廣告,您只能委託此清單列出的供應商。

  5. 不得在貼文、留言、通知、要求、邀請或訊息中夾帶第三方廣告(包括其他應用程式的廣告)。

  6. 不得在不是透過 Meta 刊登的廣告中加入社交外掛程式或登入功能,或將上述兩者與這類廣告搭配使用。

  7. 如果您在 Facebook 上刊登促銷、比賽、競賽或抽獎活動,請遵守《促銷活動政策》

21.付款

  1. 如果您使用「Meta 付款」,請遵守《Facebook 開發人員付款條款》

  2. 未經我們事先允許,不得使用「Meta 付款」來徵求、募集或轉帳資金作為慈善用途。

  3. 如果您透過 iOS 裝置執行應用程式,請使用 iOS 系統批准的付款方式。

  4. 如果您要在 Meta 收款,請務必僅在您的應用程式內執行。

22.應用程式中心

  1. 應用程式必須是使用「Facebook 登入」的遊戲或是 Facebook.com 遊戲平台上的遊戲,才符合列於「Facebook 應用程式中心」的資格。

  2. 應用程式詳細資料與說明:

    a.應確保應用程式名稱與相關資訊的文法正確無誤。

    b.應確保應用程式使用的語言符合應用程式中心的語言設定。

    c.不得包含網址,或使用 Meta 品牌或任何 Meta 產品品牌。

    d.不得包含關鍵字清單、過多標點符號或非標準符號。

  3. 所有圖像:

    a.使用可呈現應用程式體驗,且具有相關性的高畫質圖像。

    b.圖像中的文字應簡潔扼要,不得讓文字擋住圖像。

    c.不得包含廣告、網址,或任何像「播放」按鈕這類的宣傳花招。

  4. 圖示:

    a.使用透明或有色背景。如果您的圖示須搭配白色背景,應使用有色邊框。

    b.如果您的標誌有延伸陰影,應使用有色背景。

  5. 橫幅:

    a.不得包含圓邊或邊框。

    b.不得包含第三方標章。

  6. 影片:

    a.顯示應用程式名稱。

    b.清楚表示應用程式的用途,顯示準確及相關的應用程式內使用體驗。

    c.使用高畫質及高解析度的影片。

    d.影片及影片封面圖像應清楚且容易辨識。不得包含廣告。

23.Profile Expression Kit

  1. 不得在大頭貼照或動動大頭貼中加入廣告或商業內容,例如標章或浮水印。

  2. 不得在大頭貼照或動動大頭貼中加入輕影片。

  3. 不得鼓勵用戶上傳未包含其本人在內的大頭貼照或動動大頭貼。

  4. 只有以建立和編輯相片或影片為主要目的之應用程式才可使用 Profile Expression Kit。